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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 让文明养犬成
2022-12-04

南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强化养犬管理工作各项规定,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期,广西南宁警方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2020年3月10日晚,南湖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针对不文明养犬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统一行动,以此增强群众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行动当晚治安大队民警在南湖公园沿岸、金湖广场、民歌湖广场周边等遛犬地点针对无证养犬、不按时年审、不文明遛犬等行为进行清查整治。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让辖区养犬群众知晓“主动登记申请养犬、主动携带犬只免疫、遛犬主动系约束绳、主动清理犬只粪便、遵守文明公德”的要求。工作中,民警共检查各类犬16多只,其中无证犬2只,罚款2人,并责令按要求办理养犬登记证。

3月13日,良庆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在良庆区阳光新城附近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名群众遛犬未拴犬绳,民警当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警方将在全市范围内不定期地开展违规养犬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养犬、遛狗不牵绳和违规饲养危险犬只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发现无证养犬、一户多犬、违规饲养危险犬只和遛狗不牵绳子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10、(0771)2891785(南宁市养犬办)进行举报和投诉。

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的你一定要了解:

如果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出现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况,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需注意的事项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得携犬进入的区域

(一)禁止养犬区;

(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宾馆、酒楼;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希望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细节做起,积极响应“文明养犬”倡议,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来源:南宁治安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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